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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员工跳槽翻译公司索赔20万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乌市某翻译公司状告员工泄露商业机密一案,翻译公司一次性向刘静波(化名)索要经济损失20万元。
刘静波原是某翻译公司一名翻译,从事商业性翻译工作。2005年12月,正是翻译业务较多、人手紧缺的时候,刘静波突然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离开公司,考虑到刘静波的业务非常熟练,而且手上有大量的客户名单,公司拒绝了刘静波的辞职,但刘静波再也没有来公司上班,公司多次通知刘静波到岗都没音讯。
2006年3月,翻译公司得知刘静波已在另一家公司从事翻译工作,便以其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刘静波和第三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刘静波违约应当退出第三人公司,但是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翻译公司不服,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刘静波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在单位业务繁忙时,不得擅自离开,同时必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在离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商业性翻译工作,刘静波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客户资料,却在另一家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中服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录用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说:“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对于录用刘静波的第三人公司,翻译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录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第三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
来源:中国青年报(袁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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